长安论道
在当前阶段,劳动者勤奋劳动是必须的,甚至是必要的,但这也不能以此推导出,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就一定要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。
近段时间以来,围绕部分企业实行“996工作制”的争议越来越热。一些舆论涉及的互联网大佬们也纷纷亮出自己的观点。
比如,马云就多次谈及“996工作制”的问题,他认为:“能做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”,其中的原因就在于“你不付出超越别人的努力和时间,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?”
要求员工996并不妥当
毫无疑问,马云的观点不能说不正确。确实,一个人想要取得成功,没有付出超常的努力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。即便现在马云已经功成名就,但他表示自己的工作时间仍是12×12(即每天工作12小时,一年12个月都是如此)。无数的事实都证明,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,世界上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。
但是,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,创业者或者企业家可以这样要求自己,但如果以此要求全体员工都要如此,则显然并不妥当。
在最近有关996的争论中,很多人提到,应该抵制的是强迫996,重要的是员工要有选择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”因此,励志性的说教并不能取代法律上的规定。
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、执行力度越来越大的背景下,强迫员工加班的现象自然越来越少。但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偏长,加班现象普遍的问题依然存在。
有关研究表明,我国九成行业周工时超过40小时,过半数行业每周要加班4小时以上。大多数行业的周加班时间(按标准工时40小时计算)在3-5小时之间,超过50%的行业的平均周工时超过了最高工时限制44小时。
大部分加班是“隐性强迫”
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,除了有些企业是按照《劳动法》规定的“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”外,更多的则是采取“隐性强迫”的手段。
其主要做法包括——将员工的底薪或者基本工资定得很低,不少企业干脆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员工的基本工资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员工按时上下班的话,那么就只能得到微薄的底薪或基本工资而勉强维持生计,要想多挣就必须超时加班。
另一种做法则是加重员工的工作任务。有些企业虽然也是遵行八小时工作制,但给予员工的工作任务却超出了八小时所能完成的限额。于是,不少员工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超时加班。
很显然,这种“隐性强迫”有可能给员工带来的权益侵害更加严重。由于手段隐蔽,员工的超时加班工资也易被忽视,因而在不少企业中形成了用工的“潜规则”。
在互联网行业当中,员工加班更倾向于后一种可能。不过,在加班费方面,互联网行业比其他行业强多了。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区域,因而加班、甚至是996工作制都是一个长期的刚需。而且,企业给员工支付的高薪,某种程度上涵盖了企业所支付的加班费用。在一些大的互联网企业,较少出现员工怨言,原因就是高昂的福利待遇。因而,很多人都热衷于“自愿加班”。
996对员工造成多种不利影响
但是,由此来论证996的合理性可能弱了些。从长期超时违规加班对员工造成多方面的不利影响来看,许多调查发现,加班时间过长会破坏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平衡。不少经常加班的年轻人没时间谈恋爱、没时间生育抚养孩子,也没有时间陪伴家人。
此外,超时加班还容易诱发各种职业病。一些行业和部门员工自杀和“过劳死”现象频频发生,与此不无关系。
企业之所以会热衷于让员工多加班,从根源上来说,还是对利润的追求使然。一些企业家认为,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中,如果员工拿得多,企业和企业家的利润就会减少;反之,如果能够想方设法降低劳动成本,甚至通过一些“技巧”压低员工工资,那么企业和企业家的所得就会增加。
事实上,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念。一方面,过度加班导致员工身心健康的损害,本身会反过来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忠诚度。劳动者的时间可以分为“健康时间”和“生病时间”,“生病时间”过多,必然会让“健康时间”缩短,这对企业效率显然会有负面影响。
在企业忠诚度方面,过度加班会诱发更多的跳槽现象。根据某招聘平台不久前发布的《2018年年轻白领跳槽调研报告》,35.8%的年轻白领正在考虑换工作,超70%的求职者已着手准备简历。这其中,加班现象比较严重的计算机/互联网/通信行业属于高频跳槽行业,工作不到一年就跳槽的频率高达33.3%。
因此,要规范“996工作制”,必须重视对“隐性强迫”行为的治理。在当前阶段,劳动者努力工作,勤奋劳动是必需的,甚至是必要的,但这也不能以此推导出,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就一定要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。
这次的996风波肇始于一个程序员发起的“996.ICU”项目,随着一些互联网大佬的介入,演变成了一场波及甚广的大辩论。996对吗?当然不对。那么,996该集中所有的炮火吗?其实一些经济学者认为的实行996的现实经济和社会环境也是存在的。
这个话题带给我们的思考是,如何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,即便是在不得不加班的情况下。
从政府角度来说,必须高度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,尽快构建起法治维权的法律体系,重点治理各种形式的“隐性强迫”加班现象。从企业的角度来说,要将员工当成财富而非负担。特别是应该纠正依靠增加员工加班时间、压低员工工资水平的错误观念。
当然,员工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,注重工作家庭生活的平衡。如此,实现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和体面就业的目标,才能顺利实现。
□李长安(经济学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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